修正(十二)对经营同类营业的修订体现立平等保护导向。原百六十五条仅规制有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,修正将其主体扩展至所有、企业的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9。此举化对营企业内部背信的,明确"同类营业"指与所任职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,且须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利益。构成该要求所得数额巨大,期分两档:达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下,数额特别巨大者处三年至七年11。

罚设置遵循梯度化原则。基础情节处五年以下并处所得1-5倍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者期升至五年以上5。实践中,"情节特别严重"考量要素包括经营数额、区域影响、是否累等,如1中谢某安曾因运输被罚仍继续经营,主观恶性可能加重量。

司解释进一步细化类型化标准。4列明情形,如经营烟草专卖品若数额超5万元或所得超2万元即应予追诉;支付结算业务涉5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亦构成。营运行为虽在《道路运输条例》中归属行政范畴6,但若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条"其他严重市场"要件(如长期无证载客营利),可升格为事78,面临五年以下至没收财产的罚。

律适用需穿透审查实质义务。2调,认定经营同类营业时需穿透名义职务,考察行为人是否实际承担管理职责及竞业禁止义务,尤其对营企业需结合结构审慎判断,机械适用。

经营的客观要件调经营行为的营利本质。3援引周新桥经营期货指出,经营行为需具持续营利性,例如长期招揽客户、收取手续费等。同时,该揭示修正对经营条款的补充历程:1999年修正增设"经营证券、期货业务"作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,此前类似行为依"其他严重市场行为"认定。

对经营行为的规制体系以第二百二十五条为心框架,通过历次修正及司解释不断完善。根据4,该条款明确四类经营行为: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(如烟草、);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;从事证券、期货、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;以及其他严重市场的经营行为。因属易燃易专营物品,无证经营即符合类情形,1所示例中谢某安等人因销售被以经营,印证了这一要件的司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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